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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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033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本院裁定(102年度台聲字第73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台聲字第
73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3月1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台聲字第692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13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雅萍法官鄭純惠法官滕允潔法官黃國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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