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027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王金章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社團法人嘉義市嘉邑行善團間請求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6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盧彥如法官詹文馨法官周玫芳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