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76號聲明人 朱世全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第三審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74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朱世全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即告確定,復又具狀以「抗告或上訴」名義聲明不服,揆諸首揭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吳信銘法官王國棟法官李釱任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