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477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934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088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頴雋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莊頴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年28日以108年度審訴字第477、934、1088號為第一審判決,判決正本並寄送至上訴人位於高雄市○鎮區○○○路○○○號15樓住所,因未獲會晤上訴人本人,已於108年12月5日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領文書之受僱人,有本院送達證書(見審訴477號卷第125、81頁)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無訛。又上訴人在此期間並無在監在押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參(見審訴477號卷第131頁),是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應自送達生效日起算1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本件上訴期間本應於108年12月15日屆滿,惟因該日為星期假日,應延長1日至同年月12月16日屆滿。上訴人遲至108年12月20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此有本院收件戳章(刑事上訴狀右上角)存卷可查,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而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