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52號上訴人 周高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周素娥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7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28,4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建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