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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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夏文俊上列受刑人因毀棄損壞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夏文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文俊因犯毀棄損壞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有2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可資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供參考。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夏文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
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2至編號8所示之7罪,固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54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5月確定,惟參照前揭說明,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該7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8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0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有期徒刑8月)。又因受刑人所犯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均得易科罰金(經確定裁判宣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為新臺幣1千元折算
1日),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8款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董明惠附表:
┌─┬──┬────────┬─────┬────────────┬───────────┬─────┐│││││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編│││犯罪日期├──────┬─────┼─────┬─────┼─────┤│號│罪名│宣告刑│(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毀棄│有期徒刑3月,如│101年3月24│雄高分院101│101年10月│同左│101年10月│編號1曾與│││損壞│易科罰金,以新台│日│年度上易字第│17日││17日│他罪定應執││││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83號││││行刑,嗣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撤銷││││││││││定執行刑部││││││││││分│├─┼──┼────────┼─────┼──────┼─────┼─────┼─────┼─────┤│2│毀棄│有期徒刑1月,如│101年3月24│高雄地院101│102年1月7│同左│102年2月28│編號2至8曾│││損壞│易科罰金,以新台│日│年度簡字第│日││日│定應執行刑││││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543號││││5月│││││││││││├─┼──┼────────┼─────┼──────┼─────┼─────┼─────┤││3│毀棄│有期徒刑1月,如│101年3月24│高雄地院101│102年1月7│同左│102年2月28││││損壞│易科罰金,以新台│日│年度簡字第│日││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543號│││││││││││││││├─┼──┼────────┼─────┼──────┼─────┼─────┼─────┤││4│毀棄│有期徒刑1月,如│101年3月24│高雄地院101│102年1月7│同左│102年2月28││││損壞│易科罰金,以新台│日│年度簡字第│日││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543號│││││││││││││││├─┼──┼────────┼─────┼──────┼─────┼─────┼─────┤││5│毀棄│有期徒刑1月,如│101年3月24│高雄地院101│102年1月7│同左│102年2月28││││損壞│易科罰金,以新台│日│年度簡字第│日││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543號│││││││││││││││├─┼──┼────────┼─────┼──────┼─────┼─────┼─────┤││6│毀棄│有期徒刑1月,如│101年3月24│高雄地院101│102年1月7│同左│102年2月28││││損壞│易科罰金,以新台│日│年度簡字第│日││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543號│││││││││││││││├─┼──┼────────┼─────┼──────┼─────┼─────┼─────┤││7│毀棄│有期徒刑1月,如│101年3月24│高雄地院101│102年1月7│同左│102年2月28││││損壞│易科罰金,以新台│日│年度簡字第│日││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543號│││││││││││││││├─┼──┼────────┼─────┼──────┼─────┼─────┼─────┤││8│毀棄│有期徒刑1月,如│101年3月22│高雄地院101│102年1月7│同左│102年2月28││││損壞│易科罰金,以新台│日│年度簡字第│日││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5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