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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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查閱抄錄股東會議記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65號原告 洪惠 訴訟代理人 何春源 律師被告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正光
鍾正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抄錄股東會議記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水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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