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4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木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陳木等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4,219元,應繳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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