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0號原告亦慶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泰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748,0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7,825元。原告已繳3,000元,尚欠64,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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