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66號聲請人 林勉宏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林怡君┌──────────────────────────────────────────────┐│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謝春來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105年7月20日│43,800元│KD-0000000│││││明南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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