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5年11月16日105年度勞簡抗字第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而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本件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500元,又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亦有明定。另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且於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之,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1月16日之105年度勞簡抗字第6號裁定確定裁定提起再審,未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1月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並於106年1月16日送達至再審聲請人所指定之郵政信箱地址,此有上開郵件附卷可參,而再審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是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趙雪瑛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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