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智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智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審智簡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世全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742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世全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世全明知如附表「註冊/審定號」欄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其圖樣,業經如附表「商標權人」欄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分別指定使用於附表「指定使用之商品」欄所示之商品,且均在商標專用期限,為受我國商標法保護之商標,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竟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月11日前之某日向大陸地區之不詳廠商購入如附表「仿冒商標商品名稱」欄所示之之仿冒手錶共28件,並於108年1月11日委由不知情之立峰報關有限公司以「 李官秀蘭 」名義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報進口(報單號碼:CV080K1K0677號,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000000)。
嗣於同日某時,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驗人員抽核查獲,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並送請貞觀法律事務所之商標權利鑑定人鑑定後,認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林世全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 張世勇 分別於警詢及臺北關詢問中之陳述;證人 林宗諺
馬泓慶 分別於警詢中之陳述;告訴代理人 傅丞緯 於檢察官訊問中之陳述。
㈢立峰報關有限公司之派件明細、兆東運通有限公司公司登記
資料、兆東運通有限公司之派件明細、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案物品照片、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糧油金順貿易有限公司收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一隊查訪(證)紀錄表、包裹簽收明細。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立峰報關有限公司將上開仿冒商品輸入我國,為間接正犯,起訴書漏未論及此部分,應予補充。
㈡爰審酌被告罔顧我國政府多年來呼籲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宣導
,率爾輸入仿冒商標之商品以圖販賣,而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正常收益,且有礙我國之國際形象,確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調解成立並依調解筆錄履行賠償,堪認被告有悔意,復考量本案所查獲之仿冒商品數量,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念其因一時疏忽,致罹本罪,且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賠償完畢,業如前述,堪信被告悔意甚殷,經此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並審酌告訴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之意見,本院綜核各情,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
四、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之手錶共28件,均係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之仿冒商標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翎樵提起公訴,經檢察官王鈺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雅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仿冒商標商│註冊/審│商標權人│指定使用之商品│數量││號│品名稱│定號││││├─┼─────┼────┼────┼─────────┼────┤│1│仿冒「EMPO│00000000│義大利商│耳環,手鐲,項鍊,│貳拾伍件│││RIOARMANI│(起訴書│. 喬治亞 │戒指,墜子,胸針,││││」商標手錶│誤載為00│曼尼公司│手鍊,腳鍊,胸針,│││││845703,││王冠,獎章,獎牌,│││││應予更正││袖鏈扣,領帶夾,寶│││││)││石,人造寶石,鐘,│││││││錶,精密計時器,錶│││││││帶,貴金屬製成之珠│││││││寶及鐘錶盒,貴金屬│││││││製成之盤、碟及菸灰│││││││缸,貴金屬製成之菸│││││││盒,貴金屬製成之毛│││││││巾環。││├─┼─────┼────┼────┼─────────┼────┤│2│仿冒「MACH│00000000│瑞士商.│貴金屬及其合金,貴│參件│││AELKORS」│00000000│邁可科斯│重金屬製或鍍有貴重││││商標手錶│(起訴書│(瑞士)│金屬之帽飾品,貴重│││││誤載為01│國際公司│金屬製或鍍有貴重金│││││866219,││屬之飾針,貴重金屬│││││應予刪除││製或鍍有貴重金屬之│││││)││鞋飾品,貴重金屬線│││││││或鍍有貴重金屬之線│││││││,貴重金屬絲線或鍍│││││││有貴重金屬之絲線,│││││││鍍有貴重金屬之珠寶│││││││,貴重金屬製或鍍有│││││││貴重金屬之盒,貴重│││││││金屬製或鍍有貴重金│││││││屬之雕像,貴重金屬│││││││製或鍍有貴重金屬之│││││││藝術品,貴重金屬製│││││││或鍍有貴重金屬之鑰│││││││匙圈;珠寶;項鍊,│││││││手鐲,墜飾,戒指,│││││││耳環,胸針,袖扣,│││││││腳鏈,貴金屬製扣環│││││││或鍍有貴重金屬之扣│││││││環;寶石,半寶石,│││││││珍珠;精密計時儀器│││││││;錶、鐘;錶帶;錶│││││││鏈。││├─┴─────┴────┴────┴─────────┼────┤│合計│貳拾捌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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