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7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身分證件(如中國長住人口身分證等)。
(二)雙方婚後共同生活於花蓮縣市之證據資料。
(三)原告最新戶口謄本。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