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68號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上訴人 嚴衣筠
徐小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嚴鴻駿嚴慧蘋嚴大駿 間請求塗銷不動產繼承登記暨分割遺產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22萬5,563元(詳如計算書所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5萬1,0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區衿綾計算書:
┌──────────────────┬─────────────────────────────┐│項目│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關於塗銷嚴衣筠就臺北市○○區○○○路│456萬元(2,280萬元×1/5)││2段111號2樓房地繼承登記部分││├──────────────────┼─────────────────────────────┤│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部分│1,420萬1,225元│├──────────────────┼─────────────────────────────┤│關於分割遺產部分│646萬4,338元【(3,036萬2,070元-1,420萬1,225元)×2/5】│├──────────────────┼─────────────────────────────┤│合計│2,522萬5,5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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