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2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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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5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5277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樹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81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