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7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家丁吳邱玉妹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秀蘭 即吳邱玉妹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吳邱玉妹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伍萬零柒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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