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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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9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966號聲請人 蔡永吉 (即 林慈惠 之繼承人)
蔡志祥 (即林慈惠之繼承人) 蔡佩君 (即林慈惠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劉庭君┌────────────────────────────┐│附表:106年度除字第96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150│├──┼──────────┼────────┼──┼──┤│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412│├──┼──────────┼────────┼──┼──┤│00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445│├──┼──────────┼────────┼──┼──┤│0004│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