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金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金字第63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正欣 律師被告 林和龍
林士源 熊穉麟 陳淑麗 黃致豪 楊愛娟 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 律師
郭凌豪 律師 陳雅鈴 律師被告 謝國雄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 律師
郭佩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