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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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96號上訴人 張炳輝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奕勝 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