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告 黃思華 被告 王偉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51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詐欺集團之人頭帳戶,係詐欺集團詐欺取財之幫助犯,原告受詐欺集團詐欺致陷於錯誤,將金錢匯入被告所申辦之帳戶,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涉犯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51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昱辰
法官陳雅琪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