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59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59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莊文斌

莊翔倫

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聖棻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莊文斌係被告莊翔倫之父,告訴人 莊喬勝 之叔公,被告莊文斌與告訴人間屬四親等旁系血親,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因被告莊文斌、莊翔倫與告訴人,就家族祖師廟之發財金發生爭執,竟心生不滿,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2月15日20時30分許,在南投縣○○市○○○路000號祖師廟門口,由被告莊翔倫抱著告訴人身體,並由被告莊文斌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右眼瞼周圍擦傷、頭皮及頭部挫傷、右膝、骨盆及下背挫傷、右足擦傷之傷害。故認被告莊文斌、莊翔倫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莊文斌、莊翔倫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莊文斌、莊翔倫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又被告莊文斌、莊翔倫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於114年5月26日具狀撤回對被告莊文斌、莊翔倫之傷害告訴等節,有本院114年度 司附民 移調字第50號調解成立筆錄(院卷109至111頁)、刑事撤回告訴狀(院卷113頁)在卷可憑。是被告莊文斌、莊翔倫之本件傷害告訴,業經告訴人撤回。揆諸前開說明,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本件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蘊瑋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依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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