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73號原告 莊榮兆 被告 吳麗英 上列原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3年度訴字第203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見附件之「刑事:憑所調96上重訴103卷即證吳麗英是加害人.被告可提刑附民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莊榮兆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03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吳承學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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