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再簡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
鄭伊倫 律師
再審被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
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