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再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再簡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
       鄭伊倫 律師
再審被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
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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