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小字第1119號
原 告 陳柔妡
被 告 李秀絨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施濂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0月15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108年10月22日上午9時27分再開辯
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