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49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依婷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土地所有權部及他
  項權利部完整登載),及向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申調系爭
  土地於民國86年9月1日抵押權登記【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總金
  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收件字號:86年二地字第0
  0000號,證明書字號:86二地字第2845號】予被告 黃文正
  抵押權登記申請等資料。
二、請提出被告徐依婷、 徐志強 、黃文正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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