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49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依婷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土地所有權部及他
項權利部完整登載),及向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申調系爭
土地於民國86年9月1日抵押權登記【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總金
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收件字號:86年二地字第0
0000號,證明書字號:86二地字第2845號】予被告 黃文正 之
抵押權登記申請等資料。
二、請提出被告徐依婷、 徐志強 、黃文正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