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5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何書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坤樑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謝坤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三、提出5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或向相對人現實提示付款之證明。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5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何書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坤樑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謝坤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三、提出5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或向相對人現實提示付款之證明。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