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4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芷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鎮儒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更正聲請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聲請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300元,與聲請事項第一點請求標的之金額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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