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4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芷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鎮儒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更正聲請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聲請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300元,與聲請事項第一點請求標的之金額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4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芷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鎮儒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更正聲請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聲請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300元,與聲請事項第一點請求標的之金額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