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3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一(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一七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所載聲請減刑等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罪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確定,被告附表所示各次犯行,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判處之罪刑均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予減刑之罪刑,其中附表編號一、二、三應定執行刑,依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四所載之八十二年五月中某日起至同年六月四日止,為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確定,嗣於緩刑期間,再分別於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時間,為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犯行,分別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四四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以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三七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均確定在案,上揭附表編號一、二、三所載三罪復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九四七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四月確定,附表編號四所載之罪其緩刑亦遭撤銷,並接續於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四月後執行。受刑人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假釋出監,嗣於假釋期間又於附表編號五所示之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加重竊盜犯行,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九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並因此撤銷假釋執行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之殘刑四年十一月二日,與接續執行附表編號五之罪刑,附表所示五罪現均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各該前揭判決、裁定、臺灣嘉義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受刑人名冊、臺灣嘉義監獄函文、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其上揭五罪犯罪時間既均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尚未執行完畢,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減刑條件,且其中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三罪,與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相合,茲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依原確定判決所援引之法律,就附表編號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及就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三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八月。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李彩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毒品│施用毒品│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2年8月18日起至82年12│85年5月上旬起至85年6│85年6月11日往前回溯4日│││月間│月10日│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85年度偵字第3040號│85年度偵字第3229號│85年度偵字第4273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85年度訴字第367號│85年度訴字第441號│85年度易字第1378號││├───┼───────────┼───────────┼───────────┤││判決│85年6月25日│85年9月4日│85年9月19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85年度訴字第367號│85年度訴字第441號│85年度易字第1378號││├───┼───────────┼───────────┼───────────┤││確定│85年8月17日│85年10月14日│85年10月21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一年九月│有期徒刑一年十月│有期徒刑三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4.│5.│├───────┼───────────┼───────────┤│罪名│施用毒品│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罪日期│82年5月中某日起至82年6│92年1月19日│││月4日止││├───┬───┼───────────┼───────────┤│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82年度偵字第3076號│92年度偵字第749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82年度訴字第525號│92年度簡字第198號││├───┼───────────┼───────────┤││判決│82年8月17日│92年2月27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82年度訴字第525號│92年度簡字第198號││├───┼───────────┼───────────┤││確定│82年9月12日│92年3月20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權期間或罰金額││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