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啟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99年度偵字第40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緩字第1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紙袋黃褐色中藥粉貳拾柒包(重量:貳仟零貳伍公克)、大罐裝黃褐色中藥粉膠囊陸瓶、小罐裝黃褐色中藥粉膠囊參瓶、透明塑膠袋裝黃褐色中藥粉膠囊參佰肆拾粒、透明塑膠袋裝黃褐色中藥粉壹包(重量:壹仟肆佰公克)、紅反白貼紙壹佰參拾肆張、紅反白貼紙出貨單壹張、中藥粉包裝紙袋及傳單貳箱、丸茂牌磅秤壹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保管字第七六三號)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啟祐因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之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0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紙袋黃褐色中藥粉27包(重量:2025公克)、大罐裝黃褐色中藥粉膠囊6瓶、小罐裝黃褐色中藥粉膠囊3瓶、透明塑膠袋裝黃褐色中藥粉膠囊340粒、透明塑膠袋裝黃褐色中藥粉1包(重量:1400公克)、紅反白貼紙134張、紅反白貼紙出貨單1張、中藥粉包裝紙袋及傳單2箱、丸茂牌磅秤1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保管字第七六三號)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偽藥及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0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9年度上職議字第5506號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紙袋黃褐色中藥粉27包(重量:2025公克)、大罐裝黃褐色中藥粉膠囊6瓶、小罐裝黃褐色中藥粉膠囊3瓶、透明塑膠袋裝黃褐色中藥粉膠囊340粒、透明塑膠袋裝黃褐色中藥粉1包(重量:1400公克)、紅反白貼紙134張、紅反白貼紙出貨單1張、中藥粉包裝紙袋及傳單2箱、丸茂牌磅秤
1臺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頁至第7頁),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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