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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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2號原告 吳樹欉 被告臺南市第127期 佃西 (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廖堅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7年5月9日所召開之第二次會員大會,就提案一之修改重劃章程所為之決議無效,核其權利義務之內涵,應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亦即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加10分之1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