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3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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