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8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8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8632號聲請人建拓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溫惠貞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貳佰玖拾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更正附表發票日。
㈢更正相對人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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