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8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8629號聲請人 司天維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壹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 陳明 票號TH314752、TH314755、TH314757之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