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38號聲請人 蘇慧珊 原名: 蘇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638號│├─┬─────────┬─────────┬───────────┬────────┬────────┬──┤│編│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張營美 │84年11月16日│未載│50萬元│TS一八二三一一││││││││││├─┼─────────┼─────────┼───────────┼────────┼────────┼──┤│2│張營美│84年11月16日│未載│40萬元│TS一八二三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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