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28號原告 侯銘超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陳亭方 律師被告 侯瑞用
侯瑞恩 侯瑞慶
侯漢昌
黃麗珈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柯乃綺 被告 侯志欽
侯凱文 侯榮郎 侯博允侯榮裕
侯啓宗 侯信安
侯坤男
侯樹林
侯樹城 侯尚墿侯聖麒
侯凱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侯登和 被告 侯致聖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 被告 侯明賜
侯瑞容 林素香 侯承昀
侯岱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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