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28號原告 侯銘超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陳亭方 律師被告 侯瑞用
侯瑞恩 侯瑞慶
侯漢昌
黃麗珈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柯乃綺 被告 侯志欽
侯凱文 侯榮郎 侯博允 即 侯榮裕
侯啓宗 侯信安
侯坤男
侯樹林
侯樹城 侯尚墿 即 侯聖麒
侯凱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侯登和 被告 侯致聖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 被告 侯明賜
侯瑞容 林素香 侯承昀
侯岱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