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190號
抗 告 人 台東縣育成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章雅豐
相 對 人 薛玉春
薛玉美 即 林玉美
林金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7月1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
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
及第49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所為原裁定於103年7月14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抗告期間加計在途期間
已於103年7月28日屆滿,而抗告人延至103年7月30日始
行提起抗告,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