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81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 廖漢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漢蜀於民國108年1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8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5年1月3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貸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5.19%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二)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1年12月31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888,6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往來明細、利率變動表、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981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88659元廖漢蜀自民國111年12月31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30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八二四001新臺幣888659元廖漢蜀自民國112年0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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