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簡字第87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詔崴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0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106年度審訴字第725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詔崴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7月11日以106年度審訴第72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被告死亡,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本院認為本件不得行簡易程序,應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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