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解除合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123號原告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沁超 原告 呂鴻圖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
方瓊英 律師被告 鴻杰陞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明衡 被告 陳澄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賴靖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