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07號原告 周志平 被告 周志雄
周志傑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權利範圍一萬分之五十一」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十萬分之五十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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