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27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二七六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鄭人傑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七月二
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李平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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