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九三九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平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