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213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板小字第2130號
  原   告 玫瑰人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
十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麗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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