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857號
原 告 黃志榮
被 告 瀅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忠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瀅灃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1,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