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857號
原   告  黃志榮
被   告 瀅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忠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瀅灃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1,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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