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4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莉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莉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另就聲請書附件附表編號1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更正為「苗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432、1809號」。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