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59號聲請人展岱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昌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綠葉方舟休閒莊園有│苗栗縣三義鄉農會│99年10月30日│8,400元│FC0000000││││限公司 陳衍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