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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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免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趙自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黃心漪 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施錦芳 相對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周民祖 相對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奕均 相對人即債權人 陳俊銘
許峰振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不免責確定後,經強制扣薪繼續清償債務,清償金額已逾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所定數額,依該條規定,得向本院聲請裁定免責,爰依法聲請裁定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590號裁定自民國98年3月4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於更生程序中,因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裁定自99年4月12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相對人受償新臺幣(下同)571,414元後,本院於99年8月6日以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末因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134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經本院於100年5月31日以100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裁定聲請人不免責確定。業據調取上開各卷宗核閱屬實。
㈡、經查,聲請人雖主張自受本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後經強制扣薪,已陸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並使各債權人均已受償達消債條例第141第1項、第142條第1項之數額等語。然經本院就聲請人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之還款情形函詢各相對人,經相對人陳報如附表所示相對人陳報清償數額欄所載,本院並向聲請人任職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調取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之扣薪紀錄,據上開扣薪紀錄,其中並無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俊銘、許峰振之扣款紀錄,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5海巡隊個人強制扣款明細表在卷可稽。又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陳報其受清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元,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受清償之金額為36,936元,本院審酌聲請人並未就全部相對人均清償達如附表繼續清償至第141條第1項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欄所示之金額,難認清償已達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數額。惟上開條文既在鼓勵聲請人繼續清償,以獲免責,倘聲請人今後能繼續清償,使全體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再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免責,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為免責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庭法官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鄭美雀(幣別:新臺幣,單位:元)附表普通債權人債權額分配受償額債務人依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總額繼續清償至第141條第1項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繼續清償至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相對人陳報清償數額欄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31,70661,460242,456180,996146,34184,881901,025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63,43830,527120,42889,90172,68842,161380,46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40,98637,041146,124109,08388,19751,156未陳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66,50130,784121,44390,65973,30042,516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96,08633,269131,24697,97779,21745,948376,225臺灣土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64,61139,025153,952114,92792,92253,897未陳報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由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258,29821,69685,58963,89351,66029,964陳報已清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1717,00267,07250,07040,48323,481328,79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9,05596,515380,748284,233229,811133,2961,003,246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4,47912,97551,18838,21330,89617,92136,936澳商澳盛銀行(由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392,39332,959130,02297,06378,47945,520380,270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由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承受)222,34318,67673,67554,99944,46925,793264,519陳俊銘300,00025,19999,40774,20860,00034,801未陳報許峰振220,00018,47972,89954,42044,00025,521未陳報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389,94532,754129,21196,45777,98945,235未陳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50,66863,053248,740185,687150,13487,081未陳報總計6,802,926571,4142,254,2011,682,7871,360,585789,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