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6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橋
陳諺囿
陳正浩
洪荃楀
楊勝傑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371號、第11348號、112年度偵字第2960號、第7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橋、陳諺囿、陳正浩、洪荃楀、楊勝傑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吳品杰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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