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63號聲請人于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耿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鄭伊汝┌─────────────────────────────────────────────────────┐│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崑同企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于博企業有限公司│40,163元│MN0000000│107年3月31日│││許明崑│限公司永樂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