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慧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偵字第68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HempPro70」植物基蛋白補充劑(二磅裝)壹包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慧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該案所扣得「HempPro70」植物基蛋白補充劑(2磅裝)1包經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11條亦有明定。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之沒收對象為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其範圍比刑法沒收章大,屬刑法以外之特別規定,依前揭刑法第11條但書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之規定。末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106年10月26日某時許透過網路向美國iHerb.com網站訂購「HempPro70」植物基蛋白補充劑(2磅裝)
1包,經臺北關於106年11月9日在桃園國際機場洋基快遞扣押倉查獲,嗣因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68886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HempPro70」粉末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扣押物品清單、基隆關第0000000號化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107年3月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
0號鑑定書存卷足憑,又裝有四氫大麻酚之外包裝袋上顯然殘留微量毒品成分,無法秤重及析離,與內容物俱屬違禁物無疑。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怡雯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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